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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要注意“发票抬头”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5-24 浏览:
导读:开发票要注意“发票抬头”

  税务机关将把发票的日常检查重点放在是否合法和“发票抬头”是否填写完整上。对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税务机关将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自查和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一是注意写全发票抬头。目前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自身财务制度欠缺,取得发票抬头填写不全、写简称的情况比较多。但根据上述规定,简写单位名称显然存在一定的隐患。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告知企业相关部门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取得合规发票,一定要要求收款方填写单位全称,才能在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向无法开具发票的收款方支付款项时,应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方可进行财务报销。对方到代开票单位开具的发票即使是真发票也属于非法代开发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为他人代开发票、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企业如果使用非法凭证,就要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被认定为偷税的,就会被处偷税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言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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