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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井式犯罪”中有多少管理漏洞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6-16 浏览:
导读:“盲井式犯罪”中有多少管理漏洞

  近日,一桩“盲井式犯罪”见诸报道。艾某某、王某某等74名嫌犯先后在山西、陕西等6个省区故意杀害17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款,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检方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早在电影《盲井》问世前,上世纪90年代就发生过多起制造矿难骗取赔偿的恶性案件。如今这种犯罪依然发生,矿山生产安全监管难辞其咎。伪造矿难获取赔偿之所以不断发生,问题出在了矿难瞒报这个行业积弊上。为了能隐瞒矿难,企业主不惜花重金用作“封口费”,正是这样的利益诱惑,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干起谋财害命的勾当。如果监管人员疏于职守,甚至监守自盗与不法矿主结成利益共同体,“盲井式犯罪”必定继续上演。

  如一位媒体人所述,每一起“盲井式”惊天罪案背后,都有一系列的管理漏洞和失职失守。要杜绝人性“盲井”的存在,就必须彻底清理矿难瞒报的行业顽疾。从制度层面讲,需要以矿产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为依据,制定更为严厉的落实举措和惩罚措施。瞒报矿难可否入刑,能不能推行瞒报矿难行业除名制度,这些都可以纳入考虑范畴。从执行层面讲,应当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人招录和安全管理方面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矿难遇难者信息,在法治化、公开化的渠道中处理善后事宜,不给“瞒报”“私了”以可乘之机。

  有媒体调查发现,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来自云南偏远贫困地区,贫穷、愚昧让他们铤而走险。甚至有人联想到“砍手党村”“小偷村”“贩毒村”“造假村”之类的问题村子,将人性堕落归咎于贫困和不思进取。必须申明的是,贫困的确会成为社会问题的导火索,但贫穷本身并不是什么罪恶,也不应该成为极端犯罪的挡箭牌。像一些网络舆论中那样给社会底层贴上“残酷、残忍、丧心病狂”之类的标签,只会激化刻板印象和意见对立,对问题本身毫无裨益。

  泛道德化讨论不足取,但对贫困的反思和帮扶也应提上台面。当前,脱贫攻坚列入“十三五”时期重点任务,做好贫困人口的甄别和专项扶助工作,对消除底层社会问题尤为关键。据悉,在警方公布案情之前,“盲井式犯罪”作为一种产业已经在当地成为不公开的秘密,这种“职业”甚至被起了“杀猪匠”的绰号。周围人的麻木、基层政府的冷漠,都算得上“盲井式犯罪”的推波助澜者。设若全社会可以形成帮扶底层群体的合力,让文明的力量及时挺身而出,那些挣扎在生存线的人性恐不至于陷入到“盲井”中。建立起有效的社会防护网,“盲井”才不会是人性的盲区。
(编辑:一米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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