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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责任险的免赔事由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8-19 浏览:
导读:车上责任险的免赔事由

  车上责任险是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种,一般只有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车上责任险。车上责任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给予赔偿。

  车上责任险一般都规定了若干免责条款:(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等。

  本案司机罗某在出租车营运中遭车上乘客抢劫,身体多处受伤,保险公司主张属于免责事由,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采取了扩大解释的方法,即不仅包括犯罪人本人因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还包括车上其他人员因犯罪所遭受的人身伤亡,这种解释是违背该条款原意的。犯罪者因本人严重违法,触犯刑律,要受到法律制裁,保险公司不应保障这种不具有社会正效益的行为,而其他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伤亡,是受害者,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绝赔偿。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正当利益,法律从几个方面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给予规范。首先,多数险种的保险合同和合同中的主要条款都要由保险业行业协会统一制定标准文本,并经过保监会批准。其次,保监会对这些合同的内容享有解释权,对其执行享有监督权。再次,如果就格式合同的内容出现争议,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编辑: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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