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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副院长公开审理“乔丹”案极具示范效应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6-12-13 浏览:0
导读:最高法院副院长公开审理“乔丹”案极具示范效应

  因“乔丹”商标纠纷,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在中国“三上公堂”。

  4月26日,恰逢“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共10件案件。

  “乔丹”商标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乔丹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围绕这些核心问题,庭审现场双方展开激烈交锋。

  80起行政诉讼34起告败

  上午9时,随着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手中法槌的敲响,这起国内外广泛关注的跨国知产大案的庭审正式拉开帷幕。

  据了解,乔丹公司是一家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的体育用品生产商,其先后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系列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31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随后,被授权使用“Jordan”品牌的耐克公司对其中两个商标提起行政诉讼,迈克尔·乔丹本人也开始了对“乔丹”系列品牌侵犯自己姓名权、肖像权的维权之旅。

  迈克尔·乔丹与耐克公司曾先后提起80余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的34起作出一审判决,均宣告耐克公司、迈克尔·乔丹败诉。2015年4月13日,迈克尔·乔丹与“乔丹”系列商标之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又被判决驳回上诉。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法民三庭裁定提审10件案件。

  争论此“乔丹”是否彼乔丹

  乔丹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所主张的姓名权?这是本案争议的重大焦点之一。

  在长达4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具体内容、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何种程度和范围的知名度等具体问题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再审申请人认为,迈克尔·乔丹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即便是对篮球运动不了解的人也知道。第三人注册争议商标引发公众混淆误认。迈克尔·乔丹的代理律师称,再审申请人分别于2012年、2015年在上海、北京等城市进行的市场调查显示,至少7成受访者误以为迈克尔·乔丹是乔丹公司的代言人或者存在其他联系。

  被申请人则认为,再审申请人作为篮球明星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这并不等同于“乔丹”一词在我国公众的认知当中唯一指向申请人。

  被申请人说,本案争议商标乔丹或者乔丹的中文拼音与申请人姓名迈克尔·乔丹或者中译名存在一定区别,并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

  一审第三人则认为,中文包括拼音乔丹无法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相关证据显示,中国有4200多位乔丹,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的有上百家,最早的企业在申请人成名之前就有。

  唇战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庭审现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就乔丹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展开唇枪舌剑。

  再审申请人认为,乔丹公司“搭便车”的意图显而易见:“第三人原来企业名称与乔丹没有一点关系,2000年变更为乔丹公司,开始以乔丹为字号开展经营活动,注册了60多件姓名商标,40多件形象商标,32件含有乔丹先生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主观恶意不言自明。”

  被申请人承认,第三人的某些行为是有不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裁定中也做了相应查明和评述,但由于超过5年追诉时效,第三人早期取得的商标已无法追诉。申请人所述情况与本案商标注册合法性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行政确权的中立裁判者,既不鼓励恶意注册,也不鼓励怠于行使权利。

  对此,一审第三人解释说,20多年生产经营当中面临的假冒以及侵权案件非常多,第三人在经营当中无奈对正在使用的乔丹商标的周边注册了一些商标,但是这些周边注册的防御商标申请人从未使用,在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诉讼之前,第三人已经放弃、注销部分商标,足以看出第三人申请这些商标并无恶意。

  一审第三人说,公司所有宣传均称“乔丹体育民族品牌”,可以与申请人及其代言公司相区别。从相关公众的认知行为来看,第三人的商品与申请人代言产品有很大差别。第三人经营20多年拥有上亿用户,争议商标是对自身商誉的延续注册。

  知产保护力度不断升级

  13时11分,陶凯元宣布闭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说,虽然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但却有着极为重要的积极示范作用。相比于此案具体的审理过程,此次公开开庭审理的形式更加值得社会关注。

  不仅如此,此次庭审由最高法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也引起薛军的注意。

  薛军认为,这不仅体现出法院对该案的重视,也与目前正在火热推进的司法改革相呼应,尤其是其中的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最高法以这样一次生动的实践给出了示范。此外,最高法选择在“世界知识产权日”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开庭,也体现出目前国家在法律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升级。
(编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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