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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忙“神医”演艺之路到头 国家工商总局:将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7-06-26 浏览:
导读:昨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表示,刘洪斌并不具有中医医师资格,未在中医医疗机构任职,也不是所宣称的“苗医传人”,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中也不存在广告中提到的“中华中医协会”。“刘洪斌”相关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等

最忙“神医”演艺之路到头 国家工商总局:将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最近,一位名叫刘洪斌的万能“专家”突然间火了。众多媒体曝光:三年间,她亮相多个地方台,以9个不同的“专家”身份,鼓吹各种“神药”,被网友戏称为“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不过,随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多个官方机构介入,这位“艺术家”的“演艺之路”算是走到了尽头。

  昨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表示,刘洪斌并不具有中医医师资格,未在中医医疗机构任职,也不是所宣称的“苗医传人”,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中也不存在广告中提到的“中华中医协会”。“刘洪斌”相关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等有关要求。“刘洪斌”目前代言的广告虽不涉及医疗活动,但其冒用“中医药专家”等名义,对中医药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神医”们只是利益链条上的一环

  事实上,“神医”们只是医药广告利益链条上的小小一环。首先药厂需要提高知名度,其次药品代理商也需要化解销售压力,电视广告吸引观众电话订购,是一个体量相当可观的销售渠道。于是形成了专门的团队来制作电视购物医疗广告。然而,真的专家不会参与到这样的节目中来,像刘洪斌这样外形达标、表演能力强的“神医”演员们便走上了舞台。

  杜绝有关违规广告改头换面再播出

  目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叫停了包括“苗医鲜药·苗仙咳喘方”在内的40条违规广告。并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违规广告,杜绝有关违规广告改头换面再次播出。

  国家工商总局:将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回应关切

  国家工商总局也已部署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工商总局将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准则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量刑依据:

  《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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