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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肖像被增发广告盗用 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有哪些?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1-11 浏览:
导读:据香港媒体报道,黎明(Leon)最近疑被盗用肖像为一个中药增发产品宣传,黎明所属的百仕活公司通过社交网发出“严正声明”,强调黎明没有为任何增发产品宣传或代言,以正视听,并保留追究一切的权利.

黎明肖像被增发广告盗用 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有哪些?

  【黎明肖像被盗用】据香港媒体报道,黎明(Leon)最近疑被盗用肖像为一个中药增发产品宣传,黎明所属的百仕活公司通过社交网发出“严正声明”,强调黎明没有为任何增发产品宣传或代言,以正视听,并保留追究一切的权利,声明中表示:“这几天在网上流传一则中药增发的产品帖子,讹称我司艺人黎明先生曾为脱发而烦恼,并说经名医介绍下使用生发皂增发,以非技术手段借黎明先生的名字和肖像为该类产品宣传。我司在此发出严正声明,该帖子中有关黎明先生的内容全属无有中生有,绝无此事。我司从没有安排黎明先生也没有为任何增发产品宣传或代言。希望消费者认清网上购物孰真孰假,不要被夸张失实的宣传欺骗而误坠消费陷阱,甚至可能影响健康。对任何未经我司授权而利用我司艺人编出的宣传,我司保留追究一切的权利。”

  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有哪些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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