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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通宵改试卷猝死家中 在家工作算加班吗意外伤亡能申请工伤吗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07 浏览:
导读: 在今天的热搜中,一则关于老师通宵改试卷死亡的新闻引起了许多网友的关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中学教师冯芳弟在2011年11月15日晚上,在家里批改试卷的时候,意外猝死,其妻能否申请工作认定?

教师通宵改试卷猝死家中 在家工作算加班吗意外伤亡能申请工伤吗

  教师通宵批改试卷猝死家中

  俞俊杰的丈夫冯芳弟,系海南省海口市琼山中学教师,担任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2011年11月15日晚,冯芳弟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结束后,冯芳弟回到家中。次日早上7点,同校老师在冯芳弟家中发现其身体状况异常,立刻拨打急救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但最终冯芳弟因抢救无效死亡。

  琼山人民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显示,冯芳弟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时间间隔为“不详”。抢救记录记载:抢救时间段2011年11月16日8时31分至9时32分,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无心跳、呼吸。

  2011年12月,琼山中学以冯芳弟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芳弟为工伤死亡。琼山中学数学组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从20时30分至22时30分进行考试,冯芳弟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我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

  2012年5月,海口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简称223号工伤决定),对冯芳弟不认定为工伤。俞俊杰不服,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维持223号工伤决定。

  对此,俞俊杰提起诉讼。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俞俊杰诉讼请求。俞俊杰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23号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223号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并申请再审,海口中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海口市人社局继续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驳回其申请。

  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223-1号工伤决定),认为晚上进行考试不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也没有要求老师当天必须批改完作业或试卷的规定,冯芳弟发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俞俊杰又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决定维持223-1号工伤决定。俞俊杰不服,于2016年5月向海口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口中院判决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海南高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对此,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最高法裁定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以案释法

  最高法审查认为,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而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其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工伤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视为工伤则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冯芳弟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回家后连夜批改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这显然为学校利益,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情形。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排除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而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在家加班算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吗

教师通宵改试卷猝死家中 在家工作算加班吗意外伤亡能申请工伤吗

  最高法支持了二审法院的认定,认为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争议的焦点在“视同工伤”的满足条件上,而“在家工作”是否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理解上也未必十分复杂。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问题是: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无因果关系。教师在家批改试卷,是应该在学校进行的工作被拿到家里来做,本质上还是一种履职行为。其所在学校的数学组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从20时30分至22时30分进行考试,冯芳弟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我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

  冯老师若不在晚上加班、不把试卷拿到家里批改、做试卷分析,就可能耽误周三的教学研究工作——这是认定该教师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履职的又一关键性问题。而事实上,未完成单位工作任务的在家加班,是单位工作、在工作场所履职的一种转移。现在,很多职业都需要在家加班。用人单位、社保部门若不能科学合理地把握,在延伸和转移了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履职时出现伤害情形“视同工伤”的制度规定与立法初衷,则相当一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处于“模糊地带”。这个语境下,法院责令人社局撤销对在家加班猝死教师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其普法价值最值得期待。

  工伤认定问题上的各种争议,一直不断。劳动者的合法合理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属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也应合理合法地使用。而保证劳动者权益与国家社保支出的合理合法,比如工伤认定问题,作为社会保险的管理部门,在分析职工受伤害情况与适用法规的问题上,把握好伤害与履职之间的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应是最关键的依据。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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