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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立法调整老人护理假 父母生病独生子女请假要扣工资吗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30 浏览:
导读:四川照料假拟调整原因 如何调整? 在5月29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5月29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举行。备受关注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大会进行第二次审议。据悉,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养老机构和志愿服务,养老服务医养结合,老年人社会优待,老年人生病住院护理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宜居环境改造,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扶助,建立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和智慧养老等八个方面进行调整修订。

  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大老年人社会保障力度。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给予其子女护理假,符合老年人的现实需要,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宗旨和有关条文的立法精神。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意见,参考外省立法实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新增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医养结合对提升养老服务水平至关重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征求省卫计委和人社厅的意见,建议就养老服务医养结合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比如,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范围内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养老服务机构对接,通过设立医疗点或者派驻医疗护理人员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设立安宁疗护中心,为生命末期老年患者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同时,将县(区)、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优化和完善老年人异地就医管理,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保障老年人异地便捷就医。

  有关独生子女照料假,四川不是第一个“探路者”。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5月份公布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到: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同样的前提条件,广西提出了“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数据显示,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

父母生病请假照顾要扣工资吗

四川拟立法调整老人照料假 父母生病请假照顾要扣工资吗

  现在80后和90后的年轻人有部分是独生子女,而生在80后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大部分都已经满60岁,进入退休的阶段,照顾老人就成了独生子女最头疼的大事,因为是只有一个,所以照顾老人的责任就由其独自承担,如果老人身体一直健康那就省下不少的心,但是如果老人身体抱恙,那工作和家庭就两难兼顾了,现在国家也开始注意到这个情况,所以有一些地方已经在四星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有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

  建立这项制度的省份包括黑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

  其中,福建有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西也有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黑龙江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那么什么是护理假呢?用人单位应当批准请的护理假,具体的请假事项,员工必须是要出具相关的证明:

  1、必须出具医院陪父母看病的单据,如果不需要住院,则两天以内的陪护假。

  2、如果父母需要住院,则住院多少天给予多少天的陪护假,但不超过当地规定陪护假的最大天数。

  3、陪护假按年叠加,如果超过当地规定的陪护假天数,经过用人单位批准后可继续请假,则按正常请假扣除工资。

  4、父母未年满60周岁的,凡看病住院均不在陪护假的范畴。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给予劳动者休假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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