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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可以办离婚吗?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怎么规定?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6-11 浏览:
导读:随着时代的进展,夫妻们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为在古代时期,当婚姻出现矛盾时,夫妻两人都会想方设法去解决事情,而不是逃避。所以,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的频率已经越来越高了。

双方在外地可以办离婚吗

异地可以办离婚吗?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怎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甲男的户口在浙江省A地,乙女户口在福建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甲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乙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有:

  1、若甲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乙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甲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甲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乙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甲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甲男去了C地,乙女去了D地,若乙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甲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乙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甲男去了C地,乙女去了D地,若乙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甲男去了C地,乙女去了D地,若乙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甲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乙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如何规定

异地可以办离婚吗?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怎么规定?

  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1、《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法律规定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时,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1、《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新颁布的《民诉法解释》增加了“可以”一词,意味着放宽了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便于起诉离婚。

  2、《民事诉讼法》第22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民诉法解释》

  第6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7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8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婚离婚案件的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民诉法解释》

  第13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7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务院侨办在2005年对华侨定义中的“定居”作了明确解释:“中国公民已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或虽未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驻在国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都算定居在国外。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及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认为是定居。”

  通过书面协议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民诉法解释》第34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同居发生的财产争议,或者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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