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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是哪些规定?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6-11 浏览:
导读:新劳动中的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当中包含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其中每天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44小时。那么2018年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是哪些规定?员工自愿超时加班违法吗? 什么条件下《劳动法》允许延长工作时间?

2018年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是哪些规定?

2018年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是哪些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员工自愿超时加班违法吗?

2018年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是哪些规定?

  员工自愿超时加班,这算不算违法?这是错误的,即使职工自愿,超过规定时限加班也是违法的。

  某公司接到一个大订单后,向全体职工发出通知,要求愿意加班的职工主动报名,企业将支付加班费。职工们希望多挣些钱,于是纷纷报名,公司遂与职工们签订协议,约定接下来的3个月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公司按规定支付员工2个小时的加班费。不久后,一名员工因疲劳导致工伤,劳动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后到企业调查情况后对企业作出了处理。企业认为,加班是职工自愿的,他们多得收入,公司能完成订单,这是双赢,不该受到处罚。

  这家公司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即使职工自愿,超过规定时限加班也是违法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公司的每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比特殊情况下加班时限还多了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当然理所应当。

  该公司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违法行为,主要源于“职工自愿就不违法”的错误认识,他们认为只要职工签字,双方有约定就行。《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认的,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即使劳动者自愿,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

什么条件下《劳动法》允许延长工作时间?

2018年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是哪些规定?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额外工作(即加班),以及超过政党工作日进行工作(即加点)。《劳动法》第41条、第43条、第44条对延长工作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众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44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①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②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③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不受限制,但是,在应按规定付加班费。在这些规定之外,不经过员工同意任意延长工作,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要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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