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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告诉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6-26 浏览:126
导读: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属于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原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3、应如何划分民事赔偿责任。

一个案例告诉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2009年,张某诉至县人民法院称,2007年8月2日张某的母亲因心前区不适,到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劳累性心绞痛。但县医院在其母亲入院后2小时未给予对症治疗,延误了病情。治疗中,在未测血压、心率及血流动力学指标的情况下进行静脉注射,没有调整进入量。且注射了两种扩张血管的药物,致短时间内体内扩张血管的药物过量积聚,造成机体血管扩张,心肌缺氧,导致其母亲心源性猝死。县医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张某身心造成重大伤害,县医院不但不予赔偿,反而侮辱张某的人格。请求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医疗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差旅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258341.84元。判令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在诊疗过程中,县医院诊断明确,对症治疗措施合理,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虽存在一些医疗缺陷,与造成患者猝死之间无因果关系。张某对新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自行委托了司法鉴定,但该鉴定使用的检材为复印件,没有与原件进行核对,没有对鉴定过程、鉴定人的鉴定资格以及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作出说明,故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判决:1、驳回原告张某要求县医院承担其母死亡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2、驳回原告张某要求县医院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诊疗过程中,县医院存在着治疗不规范,不细致,不周到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应当给予张某适当的精神抚慰金。对张某要求县医院承担其母死亡的赔偿责任,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县医院支付张某精神抚慰金18898.25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某负担60%即6195元,县医院负担40%,4130元。

  再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二、判令县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51134.84元的30%,即75340.44元。县人民医院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5元,由张某负担70%即7227.5元,县人民医院负担30%,即3097.5元。

案件分析

一个案例告诉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属于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原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3、应如何划分民事赔偿责任。

  一、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属于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医患双方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为地划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当患方选择侵权诉因起诉医疗机构时,如果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由即应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如果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则案由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于后者而言,包括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纠纷,也包括非法医疗行为引起患者人身伤害的纠纷等,该类纠纷的审理应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经新疆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定本案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应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赔偿范围。

  二、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虽系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使用的鉴材系复印件,但该复印件为张某从院方提供的病例复印而来,有院方加盖的核对无异专用章,鉴材内容较为客观。且由具有专门资质的鉴定人员根据患方提供的全面的证据材料,依据科学的鉴定方法作出,对县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定。对该鉴定结论,县医院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反驳证据予以推翻,故应予采纳。县医院无新的证据证实该鉴定结论缺乏证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或鉴定人员徇私舞弊等情况,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县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失,与造成患者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县医院应承担申请再审人张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的请求。

  三、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虽然没有确定损伤参与度,但损伤参与度是一个纯粹技术方面的概念,与民事损害赔偿比例不是同一概念。划分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应以侵权方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没有确定损伤参与度,并非不能确定责任比例。本案系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县医院是专业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均接受过专业培训,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而患者作为接受检查的病患,则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医疗单位应当向接受治疗的患者履行必要的护理及相应的注意义务,在明知患者病情的情况下,仍然疏于护理,终导致病患死亡的严重后果。县医院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县医院的过错程度及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技术的现状和医疗技术的风险因素,由县医院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为妥当。至于应赔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患者奴某某出生于1947年9月17日,死亡时间是2007年8月2日,未满60周岁,死亡赔偿金应按二十年计算。另有克拉玛依市。应按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71元计算,死亡赔偿金为177420元。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规定,新疆200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485元,计算六个月丧葬费为8909.5元。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规定,住院医疗费应为305.34元。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中,受害人入院治疗期间并无陪护人员,当事人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均为事故发生后为处理此次医疗纠纷产生的费用。当事人主张差旅费3600元、交通费4607元,因赔偿项目中并无差旅费一项,应不予支持。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司法鉴定费3500元为实际发生的费用,有票据支持,应予认定。申请再审人张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上述赔偿数额共计251134.84元,由XX县医院承担30%即75340.44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注意事项

一个案例告诉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一、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即医疗机构和患方;2、患者的基本情况;3、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4、医疗事故原因;5、赔偿数额;6、赔偿款给付时间;7、违约责任等

  二、明确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事故等级是医疗机构和患方认定赔偿数额的关键因素。所以在签订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就该医疗事故有了明确的等级鉴定,且该鉴定必须是双方都予认可的。

  三、详尽医疗事故原因

  患者在签订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时应当详细写明医疗事故原因,即医疗机构在该事故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赔偿数额和给付时间

  作为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核心,赔偿数额应当精确全面,有理有据。赔偿款项给付时间应当具体确定,不宜用“大约、左右、大概”等约数字眼。

  五、违约责任

  在协议书中应当增加医疗机构逾期不予给付赔偿款项,由此延误患方治疗,病情恶化的后续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付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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