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通如东的男子王某,本身工作时间从早上6 点开始,但他每天提前到5 点就来上班了。近期,王某出门时发生车祸。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7 月30 日,如东县人社局认定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介绍,王某是如东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他的工作时间为早上6 点至11 点。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5 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
今年6 月14 日4 ∶ 40 分,他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驶摩托车相撞,当场摔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县交警部门认定他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逾后,他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王某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叙述,县人社局当场决定受理此案。次日就派人赴公司和交警部门调查取证,7 月27 日就作出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并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7 月30 日上午,公司接到决定书,负责人阅后旋即就给县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徐峰打电话,声称王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徐科长向其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耐心细致地解释现在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工伤认定一般都倾斜于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对于徐科长的宣传和解释,负责人表示能够理解和接受,不再提出异议,并当场表态,让王某享受工伤待遇,一周后还要亲自上门慰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可认定为工伤,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最终的认定结果以社保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准。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造成伤残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上伤残的可以主张相应的伤残赔偿;造成死亡的可以申请相应的工亡补助金及其他赔偿。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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