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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将再开庭 家属不谅解被告人能获得轻判吗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8-07 浏览:
导读:备受关注的上海“杀妻藏尸冰柜105天”一案,于2017年11月29日庭审后宣告“择日宣判”,至今已经过去8个月将再次开庭。家属表示拒绝赔偿和解,要求判处对方死刑,如获得谅解能被轻判吗

  距首次开庭8个多月后,备受关注的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将再次开庭。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信息显示,嫌疑人朱晓东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将于8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于即将到来的开庭,被害人的父亲杨敢连表示,他不接受道歉和和解,希望法院判处朱晓东死刑。

  2016年10月18日,朱晓东在位于虹口区的家中与妻子杨俪萍发生争吵,后朱晓东用双手扼住杨俪萍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朱晓东将妻子的尸体藏于冰柜内。在之后的三个多月内,朱晓东冒充杨俪萍,通过微信与亡妻的家人和朋友联系。2017年2月1日,杨俪萍的父亲60岁生日,作为独生女儿的杨俪萍迟迟没有出现,引起家人的怀疑。同一天,自觉无法隐瞒的朱晓东,在其母亲的陪同下自首。杨先生一家人这才知道女儿已经遇害,此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105天。

  2017年8月3日,朱晓东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去年11月29日,该案在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庭审现场,朱晓东供述称,他和杨俪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两人2013年开始恋爱,2015年领证,2016年5月置办了酒席。之后,杨俪萍住进朱晓东家中。

  朱晓东称,婚后自己和妻子经常因为琐事闹矛盾。2016年10月15日,他与杨俪萍一起赴杭州游玩。由于之前看好的宾馆已经满房,他预订了另一家宾馆,妻子对此表示不悦。隔日,夫妻俩返程回上海,因为没买到高铁票,坐的普通列车,回家后两人发生争吵。朱晓东称,自己当时曾“安抚她”。他还供述,10月17日晚,两人又因不满杭州之行吵架。10月18日早上7点多,夫妻俩再次因此事发生争吵。

  朱晓东称,案发当天发生争吵时,他“不想让她再说了”,“就用双手掐她的脖子”。几分钟后,朱晓东发现妻子没有了呼吸。随后,他从衣柜里拿出一床被单,将杨俪萍的尸体裹上后放进了阳台的冰柜。他扔掉了床上的乳胶垫,清洗了床单被罩。案发当天,朱晓东使用杨俪萍的手机转账3万余元至自己的手机上,并用杨俪萍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先后透支10余万元。朱晓东还将一直养的宠物蜥蜴、十几条宠物蛇等送了人。

  昨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显示,朱晓东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将于8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被害人杨俪萍的父亲杨敢连表示,他们已经在法院的网站上看到了案子将要再次开庭的消息,从上次开庭到现在,他和妻子心里一直非常难受,但必须要强忍着。两人很少聊天,怕一聊天就会聊到女儿。

  “现在我们努力让身体和心情好起来,无论怎样也不能让身体垮了。”对于即将到来的庭审,杨先生表示,他们跟之前的诉求一样,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和道歉,希望法院能够判处嫌犯死刑。

家属拒绝接受赔偿被告人能获得轻判吗

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将再开庭 家属拒绝赔偿被告人能获得轻判吗

  如何处理民事赔偿与量刑之间的关系,是刑事审判中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一规定是当前人民法院处理这一关系的基本政策法律依据。

  被告人认罪、悔罪,并通过积极的物质赔偿,弥补犯罪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评价有一定影响。

  实践中,多数被告人不其备赔偿能力,加之关押在看守所,难以筹集赔偿款,由亲属代为赔偿的情况较为普遍,亲属代为赔偿,可视同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家属作为犯罪后果的直接承受者,对犯罪行为有着切肤之痛.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社会影响的减弱。通常情况下,这种谅解是以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为前提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人身危险程度的变化。

  被害方谅解,属于犯罪后的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此,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但是,量刑是一个综合衡量的过程,各种量刑情节,包括从重、从轻的情节,法定、酌定的情节都需要权衡。其中,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是决定被告人刑罚的最基本因素,片面夸大积极赔偿或谅解等罪后情节的作用,忽视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都是不正确的。

  实践中,作决定被告人最终刑罚时,除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外,还要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判。

  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因为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其社会危害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区别,在处理时,如果被告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原则上应从轻处罚,而且人民法院还应当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民事调解工作力度,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促成被害方的谅解。只要赔偿得好,被害方又谅解的。就可以大胆地从轻,一般都不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不属于“以钱买命”。但是,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方凉解,但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还是应依法判处死刑;也就是说,要着重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对量刑社会效果的评价不能仅局限于赔偿和被害方的谅解。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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