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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怎么处罚?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8-08 浏览:
导读:对于刑事案件,证据是极为重要的,但是取证也要合法合理。而现实生活中可能就存在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的情况,这样就构成了犯罪。所谓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那么,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怎么处罚?

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8年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怎么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果涉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予以立案:

  (一)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二)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三)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四)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六)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七)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八)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讯逼供罪应该怎么处罚?

2018年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还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残或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这里所称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其伤残或死亡的,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2018年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怎么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 刑讯逼供罪

  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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