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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的附加刑?有几种类型?可以并用吗?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8-13 浏览:
导读: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什么是罚金

什么是刑法的附加刑?有几种类型?可以并用吗?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决定罚金数额时,还应当遵循刑法分则的规定。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1)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无限额罚金)。根据司法解释,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1000元。(2)明确或者变相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限额罚金)。如《刑法》第192条、第193条均明确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刑法》第160条、第175条根据一定的基准(如处违法所得)也可以确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对于限额罚金,人民法院应在法定幅度内,适度考虑罪分子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与犯罪分子罪行相适应的罚金数额。罚金的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36条的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略偿责任。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井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罪犯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这样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面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

  5、延期缴纳、减少缴纳或者免除。如果罪犯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如地震、水灾火灾、车祸、家庭成员死亡等,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什么是刑法的附加刑?有几种类型?可以并用吗?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认为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只剥夺某一项或者几项政治权利的看法,不符合《刑法》第58条第2款“不得行使本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的规定。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相当广泛,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既适用于严重犯罪也适用于较轻犯罪;既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刑法总则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6条、第57条规定,对下列两类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二,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法院具体裁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严重的贪污或受贿犯罪分子、严重的渎职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对于部分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在法定刑中除主刑外还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据此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无需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致治杈利终身。(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处管制附加动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箅;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对于这类犯罪分子,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问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

  (四)剩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刹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但有的政治权利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可能再享有,如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法官。

什么是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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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的对象为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在判处没收財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和没收与犯罪相关的物品在性质上存在不同。与犯罪相关的物品,本来就是应当没收的,作为行政罚措施或者刑事诉讼措施,不只有刑罚的属性。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为了体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性才能没收这些合法财产,因而没收犯罪分子合法的财产才具有刑罚的属性。《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繳国库,不得掷用和自行处理。”本条不是没收财产的规定,而是没收与犯罪相关的物品的规定。据此,迫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不属于没收财产。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

  没收财产只能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

  2没收财产的种类

  没收财产包括没收部分财产与没收全部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攀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犯罪分子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要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程度确定。凡法律规定并处没收财产的,均应当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没收财产的依据。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3没收财产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分别执行;对于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判处罚金刑的,根据司法解释,应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罚金。

  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根据《刑法》第36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什么是驱逐出境

什么是刑法的附加刑?有几种类型?可以并用吗?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独立适用驱逐出境,是指对宣告有罪的外国人不判处其他刑罚,直接判处驱逐出境,在判决生效后将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是指对宣告有罪的外国人判处其他刑罚,同时判处驱逐出境,在其他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将其驱逐出境。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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