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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并计件有加班费?双休日工作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8-16 浏览:
导读:《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

计件工资如何核算加班费

综合工时并计件有加班费?双休日工作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标准工作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标准工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计件定额为标准工时内80%以上的员工能完成的数量),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基本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因此,企业应当根据 “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的规定,在计件工资的核算中体现出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双休日工作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综合工时并计件有加班费?双休日工作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一种是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情况。《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只能是5天,星期六、星期日如安排劳动者工作则是加班,用人单位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另一种是实行其他工时制的情况。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星期六或星期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不安排补休、不支付200%的工资报酬。这一情形,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作了明确答复。上述案例与这一情形相符。另外,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只要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表未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工作也无须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执行延长工时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十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5、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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