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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怎么办?拒绝提供加班记录如何证明加班?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8-17 浏览:
导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单位拒绝提供加班记录怎么办

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怎么办?拒绝提供加班记录如何证明加班?

  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加班的,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并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不给的,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单位拒绝提供加班记录怎么办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虽然我国民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若现实情况如你所说,则你无需为证明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故劳动者只需证明公司掌握其加班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电脑操作记录等,但却不予提供即可。

  加班费的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如何证明自己的加班事实

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怎么办?拒绝提供加班记录如何证明加班?

  ?加班要提供加班证据,自己不能给自己作证,那么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加过班呢?加班要依法获取加班费,如何进行加班举证呢?

  1)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陈述其有加班事实并主张该加班事实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保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当庭或在答辩词中认可其保存了劳动者所陈述的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但经要求拒不提供该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据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此种情形下可以推定劳动者关于加班事实的主张成立;

  2)视听资料。劳动者提供的视听资料显示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管理人员明确承认涉及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保存在该单位的,但用人单位未向法庭提供该证据,经法庭释明,用人单位仍拒绝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3)短信记录或者电子邮件。劳动者提供的短信记录或者电子邮件显示其已经将经加班形成的工作资料交付给用人单位,且国家规定该种工作资料应长期保管的,用人单位应向法庭出示,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4)劳动者提供考勤记录复印件中有加班事实存在,应视为劳动者已经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原件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5)劳动者提供的零星考勤记录显示劳动者确有加班事实,但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一定期限内(如两年)完整考勤记录的,应视为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该期限内的加班事实,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6)来源于第三方的证据。如霍某为某公司销售人员,其工作地点位于某商场。霍某向法庭出示商场的上下班时间规定(一般商场的上下班时间均超过8小时)及商场的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显示商场每月底将商场内的销售人员的考勤记录发送于各公司并由各公司计算支付该公司人员的加班工资;或者商场出具证明证实霍某存在加班且霍某所在公司保存有霍某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上述两种情形下该公司必须出示考勤记录,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7)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中显示其掌握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某公司提供的工资支付记录显示劳动者有加班工资一项,且该工资支付记录系由考勤记录统计而来,但该公司却拒不提供考勤记录的,应就此承担不利后果。

  8)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或考勤管理制度,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考勤管理制度,且劳动者对应岗位描述的工作时间超出每周40小时的。此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该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

  9)记录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工作资料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已经交付给用人单位,劳动者能够出具离职交接表予以证实的。

  10)用人单位存在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已将自己加班审批表交付给用人单位的,应视为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11)劳动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

  综上,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应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以减轻劳动者举证责任为补充。同时,该举证责任分配也是为了引导企业健全制度,加强考勤管理。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该在规章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加班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并规定未经审批在单位延长的时间,不应视作加班,并尽快建立劳动者对考勤表的定期签字确认制度,特别是在以电子打卡形式记录考勤的情况下,应定期由劳动者对电子打卡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注意保留和获取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为以后及时主张加班工资提供证据支持。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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