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标准的一般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一、盗窃案
个人盗窃数额达到7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诈骗案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三、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四、职务侵占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五、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主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七、涉毒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株(相当于生鸦片50克)以上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八、盗伐林木案
1、一般案件
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2、重大案件
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3、特大案件
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株 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
(编辑:Sakura)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