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主要是指具有当地房产登记机关或者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的人,只有具有产权证书才能证明其享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2)公有房屋的管理员
这主要指政府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等,其适用的的办公用房的产权属于国家。
(3)公有房屋的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公房承租人的房屋征收补偿问题非常复杂,主要有征收时已购公房、征收时未购买公房、征收时未出售公房三种情况。
公房承租人在面临房屋征收补偿时,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相应的不同补偿。征收时房屋已购买的,将按照个人房产进行补偿。房屋征收时,未购买公房的,根据是直管公房还是自管公房进行不同处理。房屋征收时未出售公房的,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
(4)被征收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人分为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且无合法的代管人或者或者房屋权属状况不明的私有房屋。代理人代管仅仅是一种民事代管,实际上的被征收人仍然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我们所说的被征收房屋代管人仅指国家代管的情形。
(1)要求政府部门予以补偿安置的权利。
(2)房屋征收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具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政策等。
(3)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被征收人有权选择适用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4)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的住宅,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的地段进行产权置换。
(5)因无法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其征收补偿事宜作出的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对房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2)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后,自觉履行补偿协议的内容,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
(3)政府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满应当按时搬出,腾退周转房。
(编辑:灰尘)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