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是国家补偿的一种,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具体到征收补偿层面,即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合法的征收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财产损失,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类。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国家赔偿一般是指行政赔偿,也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一、基础不同
(1)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主因是违法行为。也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是其他公务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赔偿金由国库统一开支。
(2)构成征收补偿责任的主因是合法行为。也即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的事由,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承担适当补偿的义务。
二、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
(1)国家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才可以进行国家赔偿。
(2)征收补偿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即征收行为是合法的、无过错的,但是这种合法行为客观上给被征收人造成了损失,因此是需要进行补偿的。
三、承担责任的要求不同
(1)国家赔偿也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追究赔偿责任是为了恢复其所应有的状态,从某种角度体现了对国家的非难。
(2)征收补偿具体来说可以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金钱补偿或是产权置换,以填补损失和恢复公平为基本目的。坚持适当补偿的原则,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
四、时间要求不同
(1)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有实际损害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
(2)征收补偿可以在被征收人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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