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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0-26 浏览:
导读: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开放,世界文化的融合,国籍、人种再也不是阻碍爱情的绊脚石,越来越多不同国际的男男女女走到了一起,组成了家庭,这就是所谓的涉外婚姻。在我国,涉外婚姻越来越多。那么,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涉外婚姻?

2018年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

2018年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一、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案件。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1)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2)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

  三、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1、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

  2、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3、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四、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处理方式

  随着驻沪外籍人士的增多,双方为外国人,在上海离婚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上海各法院处理的数量开始慢慢增加。由于各区法院立案庭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立此类案件时,可能会遇有一些问题,甚至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2018年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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