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一)内部程序:实施前向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外部程序:
(1)确定实施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回避。
(2)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权利。
1.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2.告知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当事人法定权利和义务;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到场陈述和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到场或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字或盖章。最后,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
一、限制人身自由:
(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
(三)不得超期。
二、查封、扣押:
(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
(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
(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冻结:
(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
(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编辑:灰尘)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