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1、“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2、政府将原来供应经济适用房划拨的土地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从而形成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政府按不同的产权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1、降低房价
共有产权房分散安排在市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由政府统一回购、供应。分散建设的总量为当年住宅总量的5%~10%。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房项目则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公开出让,一般安排在拆迁成本较低的地段,以降低房价。
2、避免投机行为
政府可通过“合股买房”拥有部分房屋产权,来遏制富人买房、投机者炒房、转租等行为,强化政府监管。以出让土地方式建设的共有产权房,其购买人即使弄虚作假成功,其得到的也只是使用价值,由于产权明晰,如果私下倒卖,买卖双方都侵占了共有产权人即国家利益,国家追讨其非法牟利于法有据。
一是因为共有产权房模式可以通过出口反制入口,申购人的寻租动力大大减弱,行贿购房得不偿失;二是将改变过去供不应求的状况,实现“房等人”,共有产权房不再像传统经济适用房那样,因为是稀缺资源而产生寻租空间;三是共有产权房质量和价格与同类商品房直接可比,因此建设和供应就有了直接的参照和约束,特别是变 “补砖头”为“补人头”,直接补助老百姓购买商品房,政府甚至可以从建设和供应环节完全退出,因此也就完全没有这方面的寻租空间。
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共有产权房与经适房的最大区别是,其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共有产权房将传统划拨土地经适房的有限产权量化为明确的产权比例,从根本上解决了界限不明确等诸多问题,让保障性住房的产权有了准确的法律定位,也让过去经适房退出与市场接轨的问题变得简单明了。
共有产权房执行政府指导价,购房人的出资与房价总额的差价为政府出资,并按出资比例形成共有产权。共有产权住房上市或退出时,只要购买政府的产权部分或按比例与政府分成即可,并实施5年内原价购买,5至8年加同期贷款利息,8年后则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或按比例分成转让收益。
(编辑:橙籽伢)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