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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不正当竞争有哪些表现形式?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1-23 浏览:
导读:在市场经济中,各商家为了使自己获得的了利益最大化,打击竞争对手,常常会出现以本伤人,超低价出售的营销手段,殊不知这已经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不正当竞争有哪些表现形式?要负哪些法律责任?有什么特征?

不正当竞争有哪些表现形式?

2018年不正当竞争有哪些表现形式?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一、混淆行为行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二)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五)以验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

  (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活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二)实施地区封锁行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五、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的程度。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七、低价倾销行为

  四种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定情形: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一)搭售;

  (二)限制转售价格;

  (三)限制转售地区;

  (四)限制转售客户;

  (五)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五)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六)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

  经营者实施的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而对受到诋毁的经营者产生错误认识或怀疑心理,从而不愿或不再与之进行交易。

  十一、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一)投票者串通投标的办理、共同压低报价、不进行价格竞争;

  (二)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

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2018年不正当竞争有哪些表现形式?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例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根据情况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章专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了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行为的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市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非法侵害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经营者故意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侵害的经营者确实存在着受损害的事实,这些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损失。

  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害主要是财产上的损害,所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财产损失,并以金钱赔偿为主,辅之以非财产损害的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此加之规定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其后果则是行政制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依法应接受刑罚制裁的法律后果。

  不正当竞争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情节严重因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形式的法律责任。其包括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和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每一种法律责任的认定构成都不一样,所受到的处罚也不同。近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改,随着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国家打击不正当竞争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适当的竞争是有利于双方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受法律处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特征?

2018年不正当竞争有哪些表现形式?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1、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经营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违法主体。对于经营者的确定内涵,同条第3款指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司法实践中,某些从事带有营利或收费性活动的事业单位,如医院、科研院所、学校等应当视为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市场竞争活动之中。

  只有在市场竞争活动中才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非市场竞争行为不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特征是不正当竞争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区别所在。例如,对技术秘密权的侵犯,侵权人与受害人无竞争关系时应以一般侵权行为论,只有在侵权人与受害人存在竞争关系、以此损害受害人的竞争优势的情况下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3、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所谓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是指行为违反该法的列举性规定,二是指行为违反该法的一般性规定,三是指行为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

  4、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损害的主要是同业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经营者对同业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经营者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应以其他法律处理。但是,由于竞争的广泛性,在不同行业的经营者之间也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如某食品生产企业在宣传该食品的药用价值时,以比较广告的形式对某种药品进行贬损,那么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就构成了对不同行业的药品生产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行为结果对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是一种有目的的排他性的行为,是以侵害相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直接目标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后果,不仅损害竞争对手,更重要的是阻碍市场竞争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往往要求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备要件。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行为出现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无须考虑损害结果的发生。如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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