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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此类犯人怎么处罚?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2-08 浏览:
导读:在现实事务中,一个罪犯的犯罪行为虽然中有一个,但造成了不止一个人的权益,出现数个罪名,这种情况就是想象竞合犯,那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实质数罪与想象竞合犯有什么区别?想象竞合犯怎么处罚?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此类犯人怎么处罚?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故意与过失混合,均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的根本特征。想象竞合犯不应包括同种罪名的情况,只有当罪名相异,犯罪构成性质不同时,才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3、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法条竞合犯的根本特征。下面试举一例以说明这一特征要件:

  行为人甲以非法占有原油为目的,在使用中输油管线上打眼并盗放原油,触犯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两罪中的其他要件均存在重合关系,但盗窃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故意内容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输油管线,危害公共安全,故两罪在主观方面无法重合,因此,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均无法单独、全面的评价该行为,必须用数个罪名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进行多重评价,只用一个罪名评价必然陷入以偏概全的错误之中,因而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是想象竞合犯。

  4、行为虽基本符合一罪名的构成要件,但按照该罪名处罚就会使罪责刑不相适应,产生量刑畸轻的后果,试举一例如下:

  行为人乙以泄愤为目的,白天放火烧毁了一个靠近市区并装满十万件国旗的仓库,触犯侮辱国旗国徽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在主观目的与构成要件上相去甚远,但由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最高刑远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来的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十万件国旗被烧毁所造成的后果也是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要件,故应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中的任意一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这也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实质数罪及法条竞合犯,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所具有的根本特征。

实质数罪与想象竞合犯有什么区别?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此类犯人怎么处罚?

  实质数罪,是指行为人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并罚,属于实质的数罪。而想象竞合是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但是触犯了两个罪名,按较重的规定处罚,属于实质的一罪。

  想像竞合犯与实质数罪的区别要点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例如,盗窃既遂后,为了破坏现场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又故意毁损数量较大财物的,是数行为。因为盗窃这一行为己经结束,而后又产生新的犯意(毁坏财物)并实行了相应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又有另一行为,所以是数行为,应当认定为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这与为了盗窃而砸坏汽车玻璃不同,后者仅有一行为。

想象竞合犯怎么处罚?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此类犯人怎么处罚?

  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

  首先,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

  其次,同理,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

  因此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能够达到对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刑罚轻重控制适度,于理论及实践均有不菲的价值,应当予以肯定并坚持下去。那么实践中究竟如何操作,以实践这一原则呢?这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做法。

  首先,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顺序确定重刑。对于量刑幅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计。

  其次,对于轻罪的附加刑如何处理。有学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应该并罚,如“日本刑法第54条第二项指出,对想象数罪所判处的‘两个以上的没收应当并科’”对于这个问题,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应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因而在重罪并未规定附加刑的情况之下,应当按照轻罪的附加刑和重罪并罚,因为行为人毕竟实施了当处附加刑的行为。但是,如果重罪亦规定了同种附加刑,则应从重罪规定,按重罪之刑处罚。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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