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武汉铁路警方发布消息称,现年38岁的湖北十堰男子张某在动车上吸烟,触发烟雾报警,造成列车减速运行。铁路民警调查期间,张某暴力袭警、抗拒执法,最终被警方刑事拘留。
1月5日,由武汉铁路公安处值乘的D5212次列车(湖北十堰开往武汉)即将到达谷城站时,13号车厢突发烟雾报警。列车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后,发现张某正在车厢洗手间内吸烟。经劝阻后张某虽将烟头扔在便池内,但态度蛮横,一直辱骂工作人员。
武汉铁路公安处指挥中心立即将上述情况通报给襄阳铁路公安处,列车停靠谷城站后,谷城车站派出所民警上列车进行处置,但张某态度恶劣,并开始辱骂撕扯民警。民警劝解、警告无果后,将张某强制带至派出所调查。
张某在谷城车站派出所内趁民警为其解除强制措施询问不备时,突然跳起扇民警耳光,并攻击、辱骂民警,铁路民警立即将其控制。
警方调查发现,张某从十堰乘车去襄阳,因旅途寂寞,便躲在卫生间抽烟。当他吸着正过瘾时,被铁路工作人员劝阻打断,怒不可遏便辱骂对方。
目前,张某因涉嫌妨碍执行公务被襄阳铁路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妨碍执行公务的,如果同时符合了规定的定罪标准,则是可以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橙籽伢)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