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军职人员执行职务的正常军事勤务制度而且还侵犯了执行职务的军职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军职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暴力,指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制力的行为。威胁,指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以将要实施暴力杀害、毁坏财物、揭露隐私等相要挟,使其精神上受到强制的行为。阻碍,指迫使上述特定人员停止或放弃执行职务,或强迫上述特定人员变更正在执行的职务。
(3)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正在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其执行,并有以此获得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
1、情节较轻的,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处罚款二百元;
3、情节严重的,根据案情,按三档处罚:处拘留五日,可并处二百元罚款;拘留七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拘留十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4、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带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恶劣的;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阻碍的行为应当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阻碍。
(编辑:橙籽伢)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