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田某与黄某某于1983年5月16日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田甲、田乙。田某与郭某某于1991年9月19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田文华、田国华。1996年1月3日,田某与黄某某经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2011年4月12日,田甲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宣告郭某某与田某的婚姻无效。该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金民一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宣告田某与郭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该判决生效后,郭某某不服,向金水区法院申诉,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金民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该案进入再审。
法院审判
金水区法院再审认为,田某在与郭某某登记结婚时并未与黄某某离婚,即田某一人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其行为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已构成重婚。田甲申请宣告田某与郭某某之间的婚姻无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认定无效婚姻情形,应予以支持。遂于2014年1月9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2011)金民一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宣告田某与郭某某的婚姻无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法定结婚年龄在少数民族地区会有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本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重婚罪经过五年不再追究;以最后分开的时间,还去是不算的。
(编辑:橙籽伢)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