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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案视频曝光女生影像是否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4-24 浏览:
导读:关于刘强东涉嫌强奸案事件,4月22日,刘强东涉明州案公寓的视频在国内曝光。视频中案件女方当事人形象和姓名首次被公开披露。这一事件引起了大量争议,视频流出是否侵犯了隐私权?那么,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事件回顾 刘强东明州视频首曝光女当事人影像

  4月17日,美国明尼苏达大学一名学生日前向明尼阿波利斯一家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自己去年8月被京东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强奸,上述诉讼不仅要求赔偿金,并将刘强东和京东列为被告。随后刘强东涉嫌性侵案起诉书全文在国内曝光。这份起诉提出了六项指控,包括意图伤害和殴打;非法限制自由;性侵和殴击;意图伤害和殴击的连带责任;非法限制自由的连带责任;性侵和殴击的连带责任。

  4月22日下午,一个名为@明州事记 的微博账号发布了这两段视频,一段视频为餐厅监控这段视频标注了女方当事人姓名。另一段视频中女方主动邀请刘强东进入酒店,辗转不同走廊、电梯,最终一起进入房间。这段视频随后引发热议,并且广泛流传。对此刘强东代理律师@JTN陈曦律师 在微博回应称:本人为刘强东先生的代理律师,经当事人确认,该视频内容属实。

  发布视频的微博账号注册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目前仅发布这两段视频,无法确认发布者身份。截至4月22日22时,这两段视频的播放量分别达到2500万和300万。

  争议 视频流出是否侵犯了隐私权?

  披露视频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是对起诉书的回应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认为:“隐私权是相对的,如果有更大的需求超过了对隐私披露的需求,那就可以披露。这个案子里如果放在没有任何问题、没有法律纠纷、没有涉及到对方的指控的情况下,谁公布这一段含有半私密空间的视频,就会涉及到侵犯隐私权,但是现在涉及到更大的利益诉求,就是查明案件事实,或者回应舆论,这就很难说是不是侵犯隐私。”“几天前,女方披露的起诉书涉及到很多细节,已经造成了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的舆论态势,对方也有权利利用已有的证据材料,为自己赢得更多理解。作为双方博弈的手段,我觉得这里面没有什么值得指责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也表示:“结合具体视频内容,只要该视频不是伪造的,我个人认为是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或名誉权的。因为女方起诉后,起诉书全文已先行在网上公开,并经各方大肆渲染后,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显然有权进行回应,予以反证,更何况此前女方还曾以强奸来指控刘强东涉嫌犯罪。即便现在尚不能确认起诉书内容以及该视频是由他人或由当事人授意他人发布。”

  张新年律师另外强调:“相反,在未经司法审理认定之前,将起诉书的内容详细地发布出来,是不妥当的。一旦起诉书中的内容不属实,起诉书的发布人反而是对京东和刘强东构成严重侵权的,甚至涉嫌犯罪。”

  监控视频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公开,披露视频造成侵犯隐私权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认为:在国内除媒体用作新闻报道外,公布开放、半开放空间的监控视频,都是侵犯他人权利的。类似于本案,如果一个女性不愿意公布与其他男性在一起时候的画面,而这一画面被公布了,不论是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还是肖像权,总之是侵犯他人权利的。在国内调取视频监控只能由执法机关,并且需要齐备的手续才可以调取,其他机构没有正当手续不能调取。这样的视频流传出来如果对女方当事人造成伤害,发布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在美国,公共场合的监控范围都有标识,人们参与公共活动,在公开场合下的行为,应当知道这是公共场合,知晓它可能会被曝光。所以个人应当对自己的隐私保护好。但在这个案子不能单纯从公共空间的隐私权来看,这个案子是一个涉嫌强奸的案子,涉及到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的问题。这在隐私法中,全世界各国都是一样的,涉嫌强奸的犯罪公开判决,但不公开审理。审理过程都不公开的话,那相关的私密信息,包括在公共空间出现的有可能会被确定身份的信息,也应当不让它暴露在公共的视野之下,所以如果涉及到当事人的信息,即便在公开的场合之下,那么也是不能够向社会披露的,因为这很可能会引发大家对个人信息的关联性,它会直接或间接地确定这个人的身份。所以这个案子在国内的一些媒体把它曝出来之后,我认为是侵害隐私权的,是违反传播伦理的。”

  朱巍强调:“这个视频的发布者是应该承担责任的。相关的自媒体等平台,也不应当流传这种视频。”朱巍认为,这个案件涉及到的公共利益,就是公共知情权,目前这个案件变成一个公共事件,有必要满足公共知情权,但对信息做必要公开时,应该对可能涉及到被害人的身份的特征,包括生物特征、身份信息特征等进行隐名化处理,比如说化名,比如说涉及到面部的时候要打马赛克。如果没有处理的话,就是一个违法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尹田认为:“在宾馆安放或是其他公共场所安放的探头,都不可以随便公布的,因为它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是去调取、播放,特别是涉及到传播的时候,除非通过合法程序,否则应当无权向公众播放。”。

  尹田强调:“传播也有中间地带,每个人都是自媒体,都可以通过手机拍摄相关影像在一定范围传播。但这种情况怎么安排合适的度,要考虑对传播自由的保护、知情权的保护,另外也要考虑到对涉案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保护,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当然也要通过社会运转的一个过程提升大众的认识”。“对于案情本身,最终应该是通过法院来裁判,做一些事实认定等。通过录像只能观察到某些表面,而法律对于一些事实的认定,录像、视频这只是证据之一,还要结合其他东西来认定。所以这种情况大家应该等待法庭的裁判,而不应当是公众舆论的争吵。”

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刘强东案视频曝光女生影像是否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一、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二、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三、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侵犯隐私权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刘强东案视频曝光女生影像是否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二、有关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有时候,侵犯隐私权也可能会导致隐私权人的财产损失,从而承担财产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一般限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

  四、以下情况,侵权人将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1、《刑法》有如下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现下,有人喜欢“撬开”他人的网络空间、电子邮箱,获取隐私图片、视频在网上传播,其中不乏淫秽、色情图片,但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涉及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有关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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