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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大学子弑母案嫌疑人被抓 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4-26 浏览:
导读:据报道,4月25日,记者从福州市公安局处获悉,涉嫌弑母的北大学子吴谢宇已经被抓获。接近警方的内部人士透露,吴谢宇于4月21日在重庆江北机场乘机时被抓。身上带了30多张身份证,都是通过网络购买,这三年来一直在国内活动。那么,故意杀人怎么判刑?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据报道,4月25日,记者从福州市公安局处获悉,涉嫌弑母的北大学子吴谢宇已经被抓获。接近警方的内部人士透露,吴谢宇于4月21日在重庆江北机场乘机时被抓。身上带了30多张身份证,都是通过网络购买,这三年来一直在国内活动。

  2016年3月3日,福州警方发布了一则悬赏通告。通告称,2月14日警方发现受害人谢天琴被人杀死在福州市晋安区一所中学教职工宿舍内,其22岁儿子吴谢宇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悬赏缉捕。之后,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被媒体披露,吴谢宇就读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事发前后,他网购了多种刀具、防水防腐材料和隔离服。命案发生后,其伪造母亲的辞职信,以母亲名义向亲友借款140余万元,随后销声匿迹。

  从母亲谢天琴遇害至儿子吴谢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已经过去1380天。

  案发:警方发布悬赏通告缉凶

  2016年3月3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发布一则悬赏通告。通告称,2016年2月14日,受害人谢天琴被人杀死在福州市晋安区桂山路172号的教职工宿舍5座102单元住处内。经侦查,其子吴谢宇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畏罪潜逃。犯罪嫌疑人吴谢宇,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某高校学生,身高1.80米左右,体型偏瘦,常戴眼镜。籍贯为福建省仙游县,户籍登记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在报告中对提供重大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奖励5万元人民币。

  2016年5月19日,河南商丘警方曾协助发布悬赏通告,称北大弑母案嫌疑人吴谢宇可能潜逃至河南,凡提供相关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吴谢宇的,可获奖金5万元。但此后一直没有吴谢宇消息。

  公开报道显示,谢天琴是福州教育学院第二附属中学的历史老师,其丈夫在2010年患癌症去世,和儿子吴谢宇相依为命。吴谢宇则是有名的学霸,因为成绩优异而保送进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关注,而随着媒体的跟踪采访,关于吴谢宇的行踪线索被披露。多方资料显示,这是一起有预谋的谋杀。

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2019年北大学子弑母案嫌疑人被抓 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将会被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2019年北大学子弑母案嫌疑人被抓 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一)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行为人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而非一概按照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

  (三)教唆、帮助自杀案件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用引诱、怂恿、胁迫、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由于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教唆、帮助自杀只能作为间接正犯(即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实现犯罪)来处理。当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时,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才符合杀人行为的本质要求。相反,如果某种教唆自杀,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当他人站在20层高楼准备跳楼自杀时,过路人大喊“跳楼!”的,即使他人果真跳楼自杀身亡的,也难以对过路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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