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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抖音起诉百度窃取海量视频 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4-28 浏览:
导读:4月26日下午,全天候科技获悉,因发现百度在搜索中窃取了海量抖音短视频,字节跳动旗下短视频App抖音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百度诉至法院。抖音要求百度立即停止侵权,赔偿9000万元,并在百度首页连续道歉30天。据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那么,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权该如何处理?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解答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公关“罗生门”告一段落后,借着“不正当竞争”这个由头,百度和今日头条接连不断地展开了“诉讼战”。

  4月26日下午,全天候科技获悉,因发现百度在搜索中窃取了海量抖音短视频,字节跳动旗下短视频App抖音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百度诉至法院。抖音要求百度立即停止侵权,赔偿9000万元,并在百度首页连续道歉30天。据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根据抖音方面的描述,百度未经抖音授权,在其开发运营的“简单搜索”APP中,在热榜板块设置了抖音专栏。当用户点击相关视频时,可以在“简单搜索”APP内直接实现“抖音”热播视频的播放。为了掩人耳目,从抖音窃取视频后,百度又通过技术手段将抖音的水印抹去。不过,全天候科技下午再搜索的时候,已不见该栏目的踪影。

  同日上午,全天候科技从百度处获悉,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已将今日头条(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字节跳动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并连续30天在其APP及网站首页道歉。除民事起诉外,百度也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行为禁止保全申请书。

  百度解释了发起诉讼的理由:在今日头条“头条搜索”服务的搜索结果中,存在大量盗用百度“TOP1产品”搜索结果的内容,其中包括百度公司运用算法和历史数据挖掘出的TOP1搜索结果,也包括百度公司花费大量成本与生态合作伙伴一起运营的TOP1搜索结果。

  百度还举例称,在今日头条搜索“1立方厘米水等于多少升”,首条搜索结果中,嵌入了“抄自百度”的字眼,这也被看做是头条“盗窃”行为直接曝光的证据。不过,全天候科技今日再搜索的时候,已经搜不到类似内容。

  据悉,此案涉及的“TOP1”产品,是百度2017年初推出的“搜索结果首条直接满足”搜索产品的简称。不同于传统搜索用URL(链接地址)满足用户搜索需求,TOP1产品创造性地在搜索结果首位将用户所寻找的答案或者查找的资源直接展示给用户,提升用户获取信息的效率。据百度方面介绍,TOP1产品属于百度在AI领域的探索,百度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

  对此,今日头条向全天候科技证实了此事,并表示:“我们会积极应诉。”

  为了抢夺更多的用户时间,今日头条和百度在信息流、搜索等业态中形成了巨大的利益冲突,双方从最初的口水仗到后来的公关战,已经上升至现在对簿公堂的局面了。

  有专家表示,互联网公司之间的矛盾会带来行业净化,但希望不是常态。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伟则称,现在这个阶段,因为互联网公司的竞争越发激烈,所以互相之间的矛盾、碰撞和诉讼纠纷是正常现象,但是我们希望这种情况不是一种未来的常态。

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2019年抖音起诉百度窃取海量视频 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

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权该如何处理?

2019年抖音起诉百度窃取海量视频 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一、混淆行为的处理

  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用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政党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级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商业贿赂的行为处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五、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理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理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七、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倾销行为时,受害的其他经营者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处理

  对于搭售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因此,受到搭售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损失责任。该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这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理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处理

  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1、因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退货、商品积压滞销损失;2、为消除影响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如调查费,合理律师费等。间接损失包括:1、因诽谤行为造成客户终止履行合同而丧失的可得利益损失;2、因诽滂行为造成停产滞销期间设备折旧费及货款利息等。

  十一、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的处理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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