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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4S店员工试车撞人 交通事故中车主不是实际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4-29 浏览:
导读:2018年11月,车主林某将他的奔驰车送到广州市龙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星行奔驰4S店”)维修。没想到,负责该车维修的4S店员工廖某在测试车时,在店门口对出路段与一名骑着电动车的中年妇女陈某发生车祸。事故造成陈某骨折,需要全休四个月。那么,交通事故中车主不是实际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2018年11月,车主林某将他的奔驰车送到广州市龙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星行奔驰4S店”)维修。没想到,负责该车维修的4S店员工廖某在测试车时,在店门口对出路段与一名骑着电动车的中年妇女陈某发生车祸。事故造成陈某骨折,需要全休四个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事后,陈某欲索赔近30万元。在时隔四个月之后,林某才得知该事。其称,4S店上门与其商讨协助4S店保险理赔。“出那么多事情,不告知我。”林某感到不满,“出保险为何要我出?”对此,龙星行4S店告诉记者,员工廖某无力承担赔偿,才与车主协商保险理赔。4S店称,林某打算将其车转卖给他们,“由买主再出保险,目前转卖价格尚未谈妥”。

  4S店员工测试车辆致人L1椎体压缩性骨折

  4月19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海珠区新滘东路的龙星行奔驰4S店。记者看到事发地点门口对出路段不时有人驾驶电动车经过。去年11月,由于车轮存在异响,车主林某将自己的车送到该店进行维修。该店机电维修师傅廖某接手了该车,在测试车辆时发生了车祸。

  2018年11月11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显示,当事人廖某驾驶甲车(林先生的奔驰车)由北往西行驶。当事人陈某驾驶乙车(电动车)由东往西行驶,因当事人廖某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造成甲车车头左部部位与乙车车身右侧前部部位相撞的事故。事故中致当事人陈某受伤,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认定书显示,廖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一份由广州市正骨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陈某因车祸伤致腰背部疼痛3天。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脂肪肝、左肾结石、高脂血症”。经手术治疗,于2018年11月30日出院,共住院16天。医院的处理建议中显示“全休四个月,带腰围三个月,不要弯腰,卧床休息,定期复查”等。

  车主表示事发后几个月不知情,4S店望其协助保险理赔

  不是车主撞的人,却要车主出保险,这让林某很不解。“今年3月19日,4S店公司领导才找我,坦言去年维修时撞上50多岁阿姨。”林某告诉记者,“4S店需要赔偿26万,需要我协助保险理赔。”林某表示,他不想出保险。

  对此,伤人者、4S店员工廖某告诉记者,当初给阿姨治病的医药费都是借来,如今赔偿负担不起。4S店客户关系经理林女士承认,车祸事件没有及时告知车主,后来确实曾前往客户处,希望其协助保险理赔。“飞来横祸,但事情已经发生了。”她称,“我也能理解客户,如果出保险的话,明年的保费会上涨,以后卖车也可能卖不出好价钱。”

  记者尝试联系受伤阿姨家人,对方表示不愿意接受采访。龙星行客户关系经理林女士告诉记者,现在车主打算把车卖掉,“我们行也打算把它买下来,就看到时候哪位买主出保险了。现在卖车价格未谈妥。至少这样先解决了客户的问题。”4S店表示,接下来就交由保险公司和受伤阿姨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专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晋国告诉南都记者,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应当由奔驰4S店来承担赔偿责任。他表示,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在本案中,该员工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通常情况下,可以认定其为具有“重大过失”,所以,本案应当由奔驰4S店与廖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解释,由于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法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才由奔驰4S店和廖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车主不是实际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

奔驰4S店员工试车撞人 交通事故中车主不是实际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

  (一)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包、出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承包人、租赁人或者发包人、出租人为被告,选择后二者为被告的,对发包人、出租人请求以其与承包人、租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承包人、租赁人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权利人既起诉发包人、出租人,又起诉承包人、租赁人的,判决发包人、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对 发包人、出租人请求根据合同关系判由承包人、租赁人承担责任的,告知另案处理。

  (四)机动车挂靠登记车主

  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被挂靠人承担垫付后,可以另案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车主出借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人(包括所有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车辆管理人是间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从车辆运行中受益,车辆管理人通过出借车辆获得经济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现实损害承接赔偿责任。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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