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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缴纳比例规定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5-27 浏览:
导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是要求企业按照相关的固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更好的维护农民工弱视群体的权益。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即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企业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体商业银行出具担保足额支付工资的独立保函(即工资保函)或者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资金,用于处置建设领域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当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人社部门通知建筑企业和开立专用账户银行从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资金,在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发放被欠薪工资的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概念

2019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缴纳比例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及时补缴建设项目要停工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可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有2%、3%、4%、5%。

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2019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缴纳比例规定

提取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2019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缴纳比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缴存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工程项目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包含1000万元)的,按总造价的5%计算,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50万元+(总造价-1000万元)×1%计算。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缴存金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最低限额为5万元。按前款计算金额高于500万元的,按500万元缴存,按前款计算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取工资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3)进行工资垫付:

  (一)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建筑企业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

  (四)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而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经人社、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启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欠薪工资的,提取专户全部资金按比例发放:发放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垫付拖欠工资,建筑企业应当在30日内等额补足,并将缴纳凭证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六条 工程已竣工验收备案或交工验收,劳动者工资已全额支付的,建筑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进行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应当载明对处理工资问题的单位及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建筑企业凭最后一个竣(交)工工程项目的验收报告或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竣(交)工退场公示材料、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等,填报《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表》(见附件4),经人社部门审批后,到开户银行退回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十八条 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满未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人社部门在接到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审批手续。

  公示期内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的,工资保证金暂不退回,人社行政部门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成后再审批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

  第十九条 建筑企业持经人社部门审批的《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表》到银行办理退款手续,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专户内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全部本金和利息返还建筑企业。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工资保证金或核销工资保证金专户。

  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人社及行业主管部门。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建设部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二、进一步理顺工资保证金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由同一行政部门实施监管,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能配合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监管工作。

  三、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

  四、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缴存企业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应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六、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七、缴存企业选择银行保函或业主担保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拒绝。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八、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第三方担保。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定期通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督促缴存企业按规定缴存,确保应缴尽缴。

  九、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程序。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资金动用后,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督促缴存企业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

  十、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经缴存企业申请并公示,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缴存企业将工资保证金本息一并转入该缴存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

  十一、工资保证金由缴存企业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对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各地区可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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