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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有何区别?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6-05 浏览:
导读:危险驾驶罪主要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刑法条文的第二款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规定的是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发生竞合时的定罪原则。与危险驾驶罪发生竞合的犯罪有多个,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性质最为严重的一个。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2019年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有何区别?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率远远高于其他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主要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刑法条文的第二款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规定的是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发生竞合时的定罪原则。与危险驾驶罪发生竞合的犯罪有多个,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性质最为严重的一个。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关于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因素是任何犯罪的出发点和前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同时又限定为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

  关于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或驾车追逐竞驶可能发生实际危险,仍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醉酒一般被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通常情况下行为人都需要对其酒后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且多数将被认定为故意。对于追逐竞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该是追逐并企图超过其他车辆,而不能是单纯以追求刺激为目的的飙车。

  关于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

  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体而言,关于本罪的客观特征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行为人必须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第二,就醉驾而言,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达到醉酒的标准。第三,就追逐竞驶而言,行为人必须驾驶机动车实施了追逐竞驶行为,同时成立本罪还需要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关于犯罪客体

  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危害行为的实施,侵害到特定的法益,此即我国刑法学所称之犯罪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即侵害的法益为道路交通安全,涵盖了道路上和周边的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之法益,也由此表现出本罪的特定危害性与危险性。道路交通安全是本罪之客体所在,因此,根本不侵害、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有何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了其他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和损失是事前无法掌控的,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可能会被放大恶化;如果仅仅对少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威胁,则不能将其定论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犯罪客体方面

  根据法条表述,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理论界对此的普遍观点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者人身或者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其他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理论界对此还有其他意见,认为“公共安全”还应该包括保护社会大众日常生活的平静、安宁。保护对象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财物,或者兼而有之。

  犯罪的客观方面

  对于该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危险方法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即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其二是危险方法的采取还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既成的损害,但是已经构成很严重的威胁,同样构成。以犯罪的客观方面对此罪进行理解,其关键点在于如何准确理解并定位“其他危险方法”。从“其他危险方法”的直观含义可以看出,该其他危险方法必须是法条所列举的危险方法之外的并与所列举的方法在危险性上具有相当性的侵害对象是公共安全的方法,并且必然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

  犯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可。但是,我国也有学者认为相对责任年龄范围内的主体也是可为本罪的行为主体,究其原因,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与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在行为性质上存在危害相当性。

  犯罪主观方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该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但是行为人对该后果的发生是“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该罪主观方面的故意就包括了直接的故意和间接的故意。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2019年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有何区别?

  (一)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

  1、从危险性质上讲,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在刑法学理论上,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危险犯又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是指以发生侵害法意的具体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抽象危险犯则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就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区分标准而言,可以认为二者只是危险程度的不同,即抽象危险犯是具体危险犯的前一阶段,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的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因驾驶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潜在风险,驾驶人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情况下,发生严重后果的概率被大大提高。这使得危险驾驶成为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这种行为一经实施就已经造成了法益处于危险的状态,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足以直接认定犯罪成立。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彭某与侯墨轩在公共道路上多次追逐竞驶、互相别挡,此种行为对道路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抽象危险性,理应定罪。

  2、从危险程度上讲,危险驾驶罪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此罪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应做严格解释,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3、从危险主动性讲,危险驾驶罪不具有“加害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显的“加害性”。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虽然很难控制和预料,但行为人能够控制自身的安全。而危险驾驶行为一般不具有这种“加害性”特征,它的危险性来自行为本身而不是“加害性”。

  (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

  (三)追逐竞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是情节犯

  刑法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没有做犯罪情节上的要求,只要是实施了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以定罪。对于追逐竞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此可见,追逐竞驶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危险驾驶罪。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一般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包括如下情形:(1)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追逐竞驶的。(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10)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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