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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什么恶意串通行为?恶意串通要如何认定?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6-18 浏览:
导读:在买卖合同交易中,常常会发生出卖人或买受人与第三人串通的情况,出现恶意串通情况导致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恶意串通的行为是怎样的?要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什么是恶意串通?

2019年什么恶意串通行为?恶意串通要如何认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如何认定恶意串通行为?

2019年什么恶意串通行为?恶意串通要如何认定?

  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 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违法的民事行为虽然也损害国家利益,且当事人可能有通谋,例如,走私,但因其损害的是以国家利益表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属恶意串连的民事行为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不仅无效,且对有关当事人还应追缴其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非法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如何确定“恶意串通”欺诈行为呢?

2019年什么恶意串通行为?恶意串通要如何认定?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对恶意串通行为的效力作了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那么该怎样理解“恶意串通”呢?

  首先,恶意串通其他概念有一定的区别。恶意串通与通谋的虚伪表示不同,前者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而后者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恶意串通与违法背俗行为也不同,前者所处理的应当是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其次,恶意串通有一定的适用条件。主观要件是存在一定的恶意,这里的恶意是指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并且“串通”的意思应当是真实的。客观要件是指实际损害了第三人应当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再次,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无效分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前者多涉及公共利益,所以任何人都可以对该行为主张无效。后者只能由特定当事人主张,因为其主要保护的是特定的私人利益。恶意串通意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只能由受害的第三人主张法律行为无效。但当事人在主张时应当注意无效主张的限制,即除斥期间。恶意串通规则的适用也应当受时间限制。在先行法方面,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5条1款的规定,除斥期间为一年。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是有其适用的条件和限制的,只有深入了理解了“恶意串通”的含义,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了适用法律,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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