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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快递丢失赔偿标准是什么?快递赔偿程序是什么?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7-18 浏览:
导读:如今,随着网购的盛行,使得物流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网购在极大方便用户的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快递纠纷事件的不断发生。那么,快递丢失赔偿标准是什么?快递赔偿程序是什么?常见的快递纠纷有哪些?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2019年快递丢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2019年快递丢失赔偿标准是什么?快递赔偿程序是什么?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就快件丢失、损坏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1、快件发生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1)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2)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3)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规定进行赔偿。

  2、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1)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2)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3、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

  (1)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

  (2)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

  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寄件人为快件保了价(买了保险),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依据《邮政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赔偿。

  《合同法》规定:

  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快递赔偿程序是什么?

2019年快递丢失赔偿标准是什么?快递赔偿程序是什么?

  1、索赔申告

  寄件人在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并且不超出快件受理索赔期限内,可以依据索赔因素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索赔申告。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索赔申告单给寄件人,寄件人填写后递交给快递服务组织。

  2、索赔受理

  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收到寄件人的索赔申告单24小时内答复寄件人,并告知寄件人索赔处理时限。

  3、索赔处理时限

  索赔处理时限指从快递服务组织就索赔申告答复寄件人开始,到快递服务组织提出赔偿方案的时间间隔。

  快递服务组织除了与寄件人有特殊约定外,索赔处理时限应不超过:

  a) 同城和国内异地快件为30个日历天;

  b) 港澳和台湾快件为30个日历天;

  c) 国际快件为60个日历天。

  4、赔金支付

  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后,应在7个日历天内向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赔金。

  5、索赔争议的解决

  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是否赔偿、赔偿金额或赔金支付等问题可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选择投诉、申诉、仲裁、起诉等方式,如选择仲裁,应在收寄时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常见的快递纠纷有哪些?

2019年快递丢失赔偿标准是什么?快递赔偿程序是什么?

  1、快递成“慢递”,未按规定的期限延误送达,理应赔偿损失。

  根据《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台湾快件为10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而有权要求快递公司作出赔偿。鉴于快递公司在15天内仍未能将货物交至客户手中,王某也就可以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法院遂作出判决快递公司承当赔偿责任。

  2、货物毁损、丢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对货物毁损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少报多收 应当退款。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快递公司在需要中转的情况下,隐瞒不能直达事实及真实价格,致使李某不能获得真实报价、无法正确选择、支付多余费用。法院据此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4、霸王条款 当属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实际上等于可以随意处分,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故无论消费者当时是否认可,该约定均属无效。

  5、“保价”未尽告知义务,快递丢失,公司应负主要的责任。

  快递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自身所能承担及所应承担的风险进行了充分考虑,如一般快件运单都会注明:“寄件人须保证每票托寄物价值不高于20000元(不同快递公司的限定金额不一样)”,“托寄时快递员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并注明寄件人可对价值较高物品“声明保价”。 虽然在快递单背面印有格式条款,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往往在接收该贵重快递业务时,没有提醒消费者可以保价,更未将快递保价条款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和解释,未充分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若快件丢失,快递公司应负主要的责任。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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