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未婚生育对公职人员工作影响并不大,除非是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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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关于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也就是说单位可进行行政处分,并需交纳社会抚养费,具体费用参照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法律规定妇女一旦需要生育,那么是一定可以申请休产假的,不论员工的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的政策,只要其提出休产假的要求。那么,所在单位都应该无条件批准。
但是,鉴于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到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我国的法律在女职工生育休产假方面有相关的规定:
1、 女员工可以享有的产假不得低于90天;
2、 一般来说女员工可以享有98天的产假,在要生产之前的15天就可以休假,如果因为难产的,还可以多15天的假期,要是生多胞胎的,根据多出来的宝宝的数目来增加假期,每多出一个宝宝,就可以多15天的假期;
3、 如果机关单位或者企业组织的女员工是违反相关规定怀孕生孩子的,那么会影响到其个人的发展和评优上,所在的工作单位还会给予其处分或者警告。并且在分娩的过程中,虽然享受产假,但是产生的各种医药治疗费,护理费和工资福利都是没有的。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提出计划生育的目的和要求,以及违反该法的后果和应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如果,你们符合《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情况,就应尽早到住所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并向计生部门申请准生证,是不会受到惩罚的。
“对未婚先育的入户罚款条例”如下:
(1)“对未婚先育的”要给予处罚,就是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就是你所说的“罚款”。
(2)但这个罚款不是一定要“入户”,所以没有“入户罚款条例”。
(3)从法律上讲,对未婚先育的处罚是由计生部门做出,不应与户口有什么关系,但在政策上,一般是就缴纳“罚款”是不会给孩子上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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