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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配偶账户收钱还钱 债务人称非共签共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错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7-29 浏览:126
导读:通过债务人张某的妻子李某账户进行收款和还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李某对该借款的同意,能否认为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用配偶账户收钱还钱  债务人称非共签共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错

  2017年12月2日,张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当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出借款项按照张某的要求转入其妻子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行的账户,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3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利率按照月利率3%支付。并注明该款转入李某账户。

  借款到期后,王某仅收到通过李某账户分三次转入的12万元。后经王某多次催收,张某并未支付剩余本金及利息。二者因此产生法律纠纷。

  提问:通过债务人张某的妻子李某账户进行收款和还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李某对该借款的同意,能否认为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李某是张某的妻子,以其名义开通的银行账户收款及还款的行为应推定其知道该借款的存在,对该借款双方达成了合意或追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理由如下: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相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新的规定,更加强调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立法者的解释,夫妻作为平等的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有权知悉涉及婚姻家庭利益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重要信息,在此前提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行使平等处理权,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处理权的应有之义。如此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及决定权,有利于保护“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除包括“共债共签”原则下的共同签字行为,还包括事后追认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李某虽未与其配偶张某在借条上签字,不属于“共债共签”的共同签字认可行为,但通过以其名义开通的银行账户收款,可以推定王某对该收款是明知的,对该借款也是知情的。对于该收款的性质是否为借款,在后期以其账户还款的事实可以推定李某也是知情的。

  即使李某辩称该银行卡虽以其名义开通,开通后就由张某持有和使用,自己并不知道该卡的具体用途。但李某能够证明该卡实际由张某持有和使用,也应视为李某将该特定银行账户的支配权授权给张某,基于该授权行为,通过李某银行账户的收款及还款行为在授权范围内,也可以认定李某对该借款是知情的也是同意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故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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