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紧急避险除非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否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
这个危险包括单纯的危险(如自然灾害)和人为的不法侵害,其共同点是均使合法利益面临被侵害的危险,区别于正当防卫的起因,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动物侵袭。
2、时间条件:该危险正在发生,具有紧迫性
该危险不得是主观臆想、推测出来的,而必须是实实在在正在发生的危险,并且十分紧迫。区分假想避险,与假想防卫的处理方法相同。
3、主观条件:行为人具有避险的意思
翻译过来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限制条件: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是不得已而为之
不得已而为之=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
5、限度条件:避险的手段不得超过或等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这是紧急避险的正当性成立的条件之一,因为紧急避险侵害的是合法的第三人利益,无辜的第三人遭受了损失,因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你要保护的利益,不能等于或大于,正如考试分析上所说,“丢卒保车”是可以的,“丢卒保卒”、“丢车保卒”就没必要了。区分避险过当,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6、对象条件:针对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全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利益。
7、特别例外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如消防员面对火灾不得紧急避险,如果危险来临,负有救助职责的人员为了保全自己而不去救助他人,势必会造成社会的混乱。
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 实施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编辑:橙籽伢)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