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有以下几种方式,分别是: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遗产继承方式效力排序是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遗嘱先于法定继承继承。
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应先按遗嘱执行,只有遗嘱未处分的财产才能进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简而言之,当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遗赠抚养协议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而遗嘱继承又先于法定继承。
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1)无落款时间。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是亲笔所写,有没有日期无所谓,其实不然。首先,立遗嘱的日期属于遗嘱法定必备条款,其次,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则日期靠后的为有效遗嘱,因此,日期在遗嘱中非常重要。
(2)打印遗嘱后签名。确实目前很多文件都是电脑编排打印签字即可生效,但在遗嘱规定中则不然,打印遗嘱并不属于法定遗嘱种类,是否有效在实践中也争议较大,因此,建议书写或打印后抄写,才能确保遗嘱的效力。
(3)按手印代替签名。对于有些文化程度较低或行动不便的老人,可能书写遗嘱确有困难,甚至签名也很成问题,是否可以按个手印代替签名?答案是不行,因为签名也属于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代书遗嘱。
(4)夫妻只立一份遗嘱。现实中不少当事夫妻双方由一方执笔,另一方在遗嘱上签名。但由于另一方并未“自书”,因此该遗嘱对仅签名方的效力则非常麻烦,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夫妻双方应分别订立遗嘱处分各自财产,如确由一方执笔,也应该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效力。
(5)亲戚代书或做见证人。实践中常见的是父母请子女(继承人)代书遗嘱,或者邀请自己信任的近亲属进行见证。然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成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6)写好遗嘱自行保管。当然,很多当事人出于某些考虑,立好遗嘱会选择一个安全的地方藏匿,然而突发疾病或意外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交代遗嘱,导致也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因此,立好遗嘱后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代为保管或作为遗嘱执行人,确保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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