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离婚不会吃亏,无论谁先提出离婚,对相应的事实都没有太大影响。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男方急于离婚,女方可能会借机要求多分财产,这点对于急于离婚的男方来讲不利,按照程序平和离婚则不受此影响。
有些离婚当事人认为,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被提出离婚的一方就应多分财产,实际上夫妻双方无论谁先提出离婚,都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原告、被告的合法财产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是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秉公而断的,“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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