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女各自带一名子女的,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子女年龄差距不大情况下,可以协商各自负担各自抚养子女的费用,双方收入差距较为悬殊也可以主张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可以申请增加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子女抚养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对于存在先前抚养费支付标准的,只有当子女实际需要或抚养义务人负担能力等相关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才能来衡量是否需要确定新的标准,并且应充分考虑双方先前达成的协议及达成协议时财产分割等相关情况。对过于频繁主张增加抚养费标准,而当事人自身实际情况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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