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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滥伐林木会受到什么处罚?构成犯罪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9-18 浏览:
导读:因盗伐林木行为涉及到发现林木来源、林木采伐、林木销售等具体环节,所以一般情况下参与盗伐林木行为的不止一个人,这样的多人涉案就涉及到共同犯罪的认定。那么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2018年滥伐林木会受到什么处罚?构成犯罪辩护词怎么写?

2019年滥伐林木会受到什么处罚?

2019年滥伐林木会受到什么处罚?构成犯罪辩护词怎么写?

  (1)《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3)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4)《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 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5)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 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6)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

2019年滥伐林木会受到什么处罚?构成犯罪辩护词怎么写?

  1、客观方面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滥伐林木犯罪行为,必须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滥伐林木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2)各个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滥伐林木犯罪活动整体。

  (3)各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2、主观方面

  (1)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①各个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滥伐林木犯罪,而且滥伐林木共同犯罪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②各个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滥伐林木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①各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②各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3、主体条件

  滥伐林木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4、主观条件

  各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滥伐林木罪辩护词怎么写?

2019年滥伐林木会受到什么处罚?构成犯罪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审理活动,现本辩护律师依据案件的事实真相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律师的辩护权利,为本案被告人龙某,向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关注并考虑采纳。

  一、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的湘会检林诉字[2XXX]第8号起诉书所列内容,尚不足以指控本案被告人龙某构成滥伐林罪。

  依据公诉机关今天向法庭宣读的起诉书,指控龙某所实施的行为主要为以下两点:第一点,即龙某与梁春华等六人以2.2万元的价格合伙承包(实为购买)了老师田山林,并与洞溪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第二点即龙某与张建林、粟明星、梁春华、梁荣辉六人重新合伙,并于同年八月,将所购得老师田山林以230元/m3买给粟明星一人。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以上两点仅是本案事情的起因,对本案的滥伐结果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与实质影响。因为山林买卖合同本身不能够造成滥伐林木这一必然结果产生。而且法律也允许自由买卖山林行为。而起诉书在指控本案主要犯罪经过的内容部分,对于龙某是否参入办理采伐证过程,是否知道采伐指标为多少,是否组织、指挥民工砍伐了老师田山林等,对龙某均没有提到只言片语。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既然起诉书没有写明指控被告人龙某参与过滥伐老师田山林的犯罪事实,那么本案龙某所涉嫌的罪名也应当依法不成立。而如果说仅仅是因为龙某曾参与老师田山林的买卖行为而获罪,那么在本案中牵涉到的买方与卖方的相关参与人员不仅仅只有龙某一人,尚有其余多名人员及相关单位。那么公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就应当对其余买卖人员作出明确结论。或依照法律进行追诉或在起诉书中明确列出其余人员另案处理,否则相对于本案龙某而言就显失公正了。

  二、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无法指证龙某构成滥伐林木罪。

  1、庭审质证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龙某在主观上具有滥伐老师田山林的故意。本案中要指证被告龙某主观上有滥伐林木的故意。必须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龙某明知老师田山林的林木采伐指标不够,而积极意图超标采伐。纵观本案的庭审过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龙某在老师田山林采伐时知道了或应当知道木材指标不够,或采伐时超标采伐的情况。而且事实也表明龙某在与粟明星签订合同后,便外出做生意。办证情况与采伐过程龙某一概不知,也从未参与过。

  2、无证据证明龙某在客观上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

  2XXX年8月31日的砍木协议签订时,龙某当时根本未在现场。其合同中的签名系他人代签的。其后进山的砍木工人,龙某也未召集与组织过任何一个人。而且龙某在砍木时也未到过现场,因此整个砍伐过程,龙某既无从知晓指标下了有多少,该砍伐多少。也不曾有在现场组织指挥过砍木工人,对于木材被砍伐的结果,既然龙某自始自终都没有参与过,当然也就无从谈起,龙某在客观上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

  三、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相冲突的问题,因而是否应将各被告人订罪量刑,请法庭慎重考虑。

  本案事发后的各当事人发现存在超标砍伐后,积极主动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超标的木材指标150m3,并且交纳了所有国家税费。因此意味着林业主管行政部门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追认了本案超标采伐的木材为合法行为。到目前为止,尚没有证据表明,作出具体行政追认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它有权单位,重新作出具体行为撤销本案所补办的150m3的木材指标。

  因此刑事办案机关在对本案已经合法的行为再作为刑事案件侦查并移送至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很显然是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存在着严重冲突的,同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不当问题的。正常途径应当是行政机关在查处过程中,认为构成犯罪时由行政机关移送司法处理,同时作为滥伐林木罪而言其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既然林业管理部门依法追认了本案的超标砍伐行为合法行为,那么严格意义上来说,本案犯罪客体也因此消失。其于上述情况,请法庭对本案的罪与非罪之间予以慎重考虑,以维护司法公正。

  四、本案被告人龙某在整个事件过程,所起作用最小。请法庭判决时,予以减轻处罚。

  X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 XXX

  二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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