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
2、关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及保管合同内容的证明。如保管协议、寄存单。
3、关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如保管物交付证明,寄存单,入库单。
4、关于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证据。如保管物损坏灭失的证据。
5、证明保管合同纠纷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如保管物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证明材料。
6、证明权利主张超过或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
1、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
2、关于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及委托合同内容的证明。如委托协议、委托书。
3、关于委托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如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手续、证明,报告委托事务的通知,报酬给付证明等。
4、关于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证据。
1、关于诉讼主体的资格证明
业主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物业服务合同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工商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文件。
2、关于合同关系及合同内容的证明
物业服务合同文本,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等;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订立合同的经办人的委托权限等证据材料。
3、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服务事项的证据,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证据,业主缴付物业管理费的凭证,等等。
4、关于合同效力的证明
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要提供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证据或根据,如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或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业主委员会是否已将合同内容向全体业主公示的证明,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等。
5、关于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证据
请求追究一方违约责任的,要提供对方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违约金约定的证据;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提供损失发生的证明和计算损失的方法及依据。
6、物业服务合同经过公证、签证或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处理的,提供公证书、签证书及主管部门备案资料、确认证明或处理意见等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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