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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被行政拘留会留下案底吗?行政拘留有哪些程序?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9-29 浏览:
导读: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或者新闻资讯中,会看到因犯罪而“拘留”,对于案底,大家唯恐避而不及,案底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一旦有了案底不仅对犯案人本身有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子女前途,可是有人就犯愁了,打架进警察局是不是有案底了,那么,被行政拘留会留下案底吗?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有哪些区别?行政拘留有哪些程序?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了解吧,欢迎阅读。

被行政拘留会留下案底吗?

2019年被行政拘留会留下案底吗?行政拘留有哪些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行政拘留就是违反了一些行政法规而被警察带到派出所进行各种思想教育,或者是罚款等处罚。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当是可以查到的(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是有关于该违法行为记录和关于本人相关资料的记录的。但不是一般人理解的“案底”,“案底”是指涉嫌刑事犯罪尚未查明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的记录,这里仅仅是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而已。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有哪些区别?

2019年被行政拘留会留下案底吗?行政拘留有哪些程序?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具体如下:

  1、性质不同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2、法律根据不同

  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而采用的。

  3、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两者有着罪与非罪的界限。

  4、羁押期限不同

  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

行政拘留有哪些程序?

2019年被行政拘留会留下案底吗?行政拘留有哪些程序?

  一、受理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调查

  (一)传唤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4、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5、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二)询问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2、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3、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三)检查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扣押

  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的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应查点清楚,当面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五)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三、决定

  (一)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五)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六)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七)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理治安案件期限。

  四、执行

  (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四)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据;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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