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不还,通常来讲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若符合下列情形时,也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涉嫌借贷型的诈骗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虚构借款用于正当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让受害人误以为能够收回本息。
2、隐瞒借款的真实用途,将借款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的资金活动,如用于赌博等。
3、虚构个人的财务状况,让受害人误以为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4、借款时掩饰其真实身份或者借款后隐匿行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个人的财务状况较好,即使虚构了借款理由并将借款用于赌博,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足额保证偿还债务的,一般不定为诈骗。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 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借钱给网友之后对方失联的情况,可能是被网友诈骗,可以搜集完备证据后,向法院通过民事起诉的方法追回合法财产,或者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方法解决。
首先,网友借款后失联先向公安局报案,如果公安局不立案就应该是未达到法定人数或未达到法定数额(各地立案标准不同),接下来可以选择搜集好全部证据,包括转账记录、短信电话记录、借款合同(如有)、财产线索等,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起诉该网友,在判决生效后可以在强制执行阶段冻结或拍卖借款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