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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哪些情况下可以仲裁?仲裁案件审理要经过哪些程序?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0-14 浏览:
导读: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通俗意义上来说就是让大家来评评理,仲裁是调解的一种,仲裁需要双方自愿,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仲裁?仲裁之后还能撤销吗?仲裁案件审理要经过哪些程序?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了解吧,欢迎阅读。

哪些情况下可以仲裁?

2019年哪些情况下可以仲裁?仲裁案件审理要经过哪些程序?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捐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放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二是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仲裁之后还能撤销吗?

2019年哪些情况下可以仲裁?仲裁案件审理要经过哪些程序?

  在我国仲裁案件适用的是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既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六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只可以对程序错误进行救济,申请不予执行可以对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错误进行救济。

仲裁案件审理要经过哪些程序?

2019年哪些情况下可以仲裁?仲裁案件审理要经过哪些程序?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后,仲裁机构应当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以及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提出申请的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仲裁申请的受理

  仲裁申请的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同意立案仲裁的行为。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以后,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予以驳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开始仲裁程序审理案件。

  二、开庭仲裁前的准备

  开庭仲裁前的准备,仲裁审理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开庭审理,这是原则规定。二是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的,仲裁庭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只进行书面审查后即作出裁决。

  如果是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仲裁庭应当进行必要的审前准备,其内容包括:

  (1)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2)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被申请人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的副本送达仲裁申请人。

  (5)通知仲裁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6)依法组成仲裁庭。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合议仲裁庭,一种是独任仲裁庭。适用哪种仲裁庭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确定。当事人协议确定独任仲裁形式的,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协议选择:如果协议确定合议庭仲裁形式的,首先由双方各选择一名仲裁员,然后再协议选择第三名仲裁员,该第三名仲裁员为合议庭的首席仲裁员。上述权利也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来行使。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能确定仲裁庭的形式或仲裁员的人选,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7)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告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

  三、开庭仲裁

  开庭仲裁,是指在确定的时间,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参加下,通过昕取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口头陈述、出示证据、质证和进行辩论,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质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决的活动。开庭仲裁对于查明案件的事实有着重要的作用。《仲裁法》对案件的开庭仲裁程序规定得比较简略,也比较灵活。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下面对开庭审理程序作一简要说明。

  (1)庭审开始。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到庭之后,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首先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代理人的资格、权限;宣布案由及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仲裁庭审纪律。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其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仲裁庭审调查。仲裁庭审调查阶段的任务是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核对各种证据。我国《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庭调查的具体程序。一般来讲,仲裁开庭审理案件大体上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调查: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一般是由申请人首先进行陈述,然后由被申请人进行答辩;②证人出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③出示其他证据。

  (3)庭审辩论。在案件事实已经明确,证据已调查完毕以后,即进入庭审辩论阶段。庭审辩论阶段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②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③双方相互辩论。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合议仲裁庭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决。辩论结束以后,进入庭审评议阶段。在庭审调查和辩论所形成的材料的基础上,仲裁庭进行评议并作出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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