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
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起诉人起诉时应提供: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二)起诉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原被告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原被告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日期。起诉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立案人员询问。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起诉人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不齐备的,立案窗口不予接收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起诉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起诉人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或银行预交案件受理费。起诉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五)起诉人递交起诉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同时提供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起诉人应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诉讼费的缓、减、免交或虽然提出申请未被批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