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
(1)一般规定:“禁矿山井下+4级强度”。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加班,无夜班,无高强度劳动)。
(4)产假:产假不得少于98天。
(5)哺乳期:1周岁内→不加班,无夜班,无高强度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是指未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一般规定:矿上井下+毒害+4级强度。即,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培训:对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培训。
(3)体检: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权就是法律关于保护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的合法权 益的规定,包括下列权利:
(1)残疾人劳动非歧视权利。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 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2)劳动条件与残疾人相适应权利。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 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 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3)工作培训权利。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4)免费接受就业指导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 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 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 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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