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了子女早点结婚,强迫对方成婚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涉嫌违法,被逼婚子女有起诉父母的权利,罪名成立,逼婚方可能会受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选择配偶的权利,无论是谁都无权干涉他人的婚姻。父母不能要求子女嫁(取)或不嫁(取),更不能要求离或不离。现代社会下,父母的意见只是参考,其他人的意见更加不能左右婚姻的当事人。
所以逼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他人存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前自诉,但如果罪名成立对方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所以如果家人或朋友存在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建议双方先友好协商与沟通,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与牢狱之灾。
按照《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谓胁迫,《婚姻法解释一》中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一方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
(2)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
(3)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 有受胁迫的一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那就是说可撤销的婚姻只限一种受胁迫结婚。这里要求结婚与胁迫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逼婚的婚姻是否可撤销需要根据现实情况来判定。
首先父母逼婚,不一定达到了胁迫的条件,没有使受逼婚人产生恐惧或感受到威胁,一般不构成胁迫;
其次父母逼婚与他人结婚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父母逼婚没有明确要求对象,可能只是简单的催促,并不会直接导致你和他人结婚;
最后,双方此种情况下属于自愿结婚,为了维护婚姻秩序,维护社会和谐,法院不会轻易认定此种形式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一)行政程序,即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不超过1年。
2、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声明。
3、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司法程序,即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当事人受胁迫结婚,但不完全符合上述(一)中的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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